《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——审计和审理事务对独立性的要求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则,
《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——审计和审理事务对独立性的要求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则,
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五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。你应当加强对《证券法》等有关规则法律法规的学习,切实增强遵法合规认识,根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